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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發布時間:2015-07-30 17:11:48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市城建委 《武漢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第263號市政府令頒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什么要制定《武漢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又做了哪些方面的規定?現就市民關心的主要問題對《辦法》進行解讀。 一、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近年來,一些建筑業企業不規范用工,故意拖欠、甚至惡意克扣農民工工資等問題時有發生,嚴重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進而導致農民工采取跳樓、跳橋、游行、拉橫幅、上訪、堵路、堵門等極端行為討薪的群體性事件發生。2014年,我市共接到討薪上訪、投訴2100余起,以討薪為由發生的群體性事件200余起。惡意欠薪引起的群體性事件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中共中央、國務院專門印發了《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要求各地完善并落實工資支付規定,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工資保證金和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落實清償欠薪的施工總承包企業負責制,依法懲處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等違法犯罪行為。因此,我市亟需制定《辦法》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領到工資報酬。 二、市、區人民政府在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工作中的職責是什么 《辦法》明確了建設領域防范拖欠農民工工資管理工作中,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協調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實行目標考核責任制。區人民政府(含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化學工業區、武漢東湖風景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統籌協調所轄區域內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督管理工作,及時處置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矛盾。 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農民工工資支付監管工作中的職責是什么 《辦法》對建設、人社、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范圍作了明確: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依法對其使用專用賬戶撥付農民工工資暫付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處理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投訴。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支付農民工工資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受理和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舉報投訴,處理農民工工資爭議。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處理欠薪逃匿、以暴力手段對待農民工討薪、惡意討薪等違法行為。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金融工作部門負責協調金融機構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城管、水務、園林和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關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職責的規定,負責其監管的建設工程項目防范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相關企業在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中的責任是什么 《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并監督施工總承包企業按月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按照“誰承包、誰負責”和“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企業全面責任制和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直接責任制。 五、《辦法》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有哪些措施 為了避免個別企業擅自挪用農民工工資款或者以討要農民工工資為名討要工程款,防范用人單位隱瞞用工信息、截留農民工工資,《辦法》提出以下措施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 ?。ㄒ唬┕こ炭钆c農民工工資款“兩條線”撥付?!掇k法》規定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實行工程款與工資款“兩條線”撥付。規定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銀行開設專用賬戶,通過專用賬戶層層撥付農民工工資暫付款,專門用于保障農民工工資的發放,并且對農民工工資暫付款的撥付時間和標準進行了明確。 ?。ǘ┺r民工工資按月支付制度?!掇k法》規定農民工工資實行按月支付制度。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農民工工資,農民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ㄈ┙⑥r民工個人工資銀行卡名冊?!掇k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農民工個人工資銀行卡名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對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農民工個人工資銀行卡名冊”等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抽查。 ?。ㄋ模┺r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最后一道屏障。為此,《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照施工總承包合同價款總額的5‰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建設工程竣工后,經建設單位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在30日內未發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于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的本金和利息。為了確保建設單位能夠及時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辦法》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查驗該項目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設立專用賬戶的情況,發現未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未設立專用賬戶的,應當要求其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設立專用賬戶的相關手續。同時,為了激勵企業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辦法》還規定,農民工工資支付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可以減繳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六、建設單位、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怎么辦 為了保證各項制度能夠有效落實,《辦法》做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建立誠信制度。建設單位、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專用賬戶、撥付農民工工資暫付款、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受到行政處罰的,依法記入信用檔案并予以公示,并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二是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對未按照規定設立專用賬戶、未按照規定撥付農民工工資暫付款以及未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等情形的建設單位、用人單位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三是重申了國家法律規定的刑事責任。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農民工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用人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存在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以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為由,慫恿、煽動農民工圍堵馬路和政府機關,聚眾討薪、惡意討薪的怎么辦 《辦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合同執行有爭議、工程款被拖欠等合同糾紛為由拖欠或者克扣農民工工資,不得以工程款或者工資被拖欠為由慫恿、煽動農民工圍堵馬路和政府機關,聚眾討薪、惡意討薪。用人單位或者有關人員存在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或者以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為由,慫恿、煽動農民工圍堵馬路和政府機關,聚眾討薪、惡意討薪的;以詐騙錢財為目的,采取偽造農民工名冊、記工單、工資欠條、工資表、施工合同等資料,提供虛假情況,謊報案情的;以暴力手段對待農民工討薪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辦法》實施前已開工建設的項目如何適用 本《辦法》實施后,對于《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工建設的項目是否適用的問題,由于建設工程項目的周期一般較長,如果在建項目不適用本《辦法》,將會對《辦法》的實施產生不利影響,因此《辦法》規定,《辦法》實施后,剩余工期在一年以上的,應當按照辦法執行;剩余工期不足一年的,參照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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