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建建管字〔2002〕159號
各區建設局、建管站,武漢經濟技術、東>新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市建管各站、辦、中心,市>質監站,各建設、開發、監理、施工單位:
為了依法加強對建>工程的管理,維護建>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法》、《建>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1號)、《建設部關于修改<建>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令第91號)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建>工程施工許可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基礎設施工程。
二、中心城區(含東>新技術、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工程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或者建>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建>工程,城郊各區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或者建>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建>,工程必須依法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中心城區工程投資額在30-50萬元或者建>面積在300-1000平方米內的建>工程,仍按原規定申請辦理《小型建>工程(維修)施工許可證》。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但必須依法納入后續的建>管理。
三、按照建設部《建>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1號、91號)和《關于加強建>工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辦建[1999]67號)規定,從2002年7月1日起,全市統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工程施工許可證》。原由市建委印制的《建>工程施工許可證》、《市>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許可證》、《深基坑開挖施工許可證》、《基礎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裝飾工程施工許可證》、《電梯安裝工程施工許可證》同時停止使用,未使用的證書由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全部收回。
四、從2002年7月1日起,統一使用建設部規定的《建>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按規定填寫申請表。
五、施工許可證編號按規定:前6位為發證機關所在地區的編碼,此編碼與居民身份證的編碼相同;第7-14位為工程報建(登記)的日期;15-16位為同日報建(登記)的序號;17-18位為專業分類代碼。
同一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編號與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的編號一致,由發證機關填寫。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招標工程應以招標標段為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非招標工程以立項批準文件中批準的規模和投資作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
七、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含主體結構的房屋建>工程,由發證機關向建設單位核發正本,同一建>工程的特殊專業工程項目確需單獨發包的,經市建委批準后由發證機關向建設單位核發副本。其正、副本編號相同,專業工程在編號后分別以S(深基坑工程)、J(基礎工程)、Z(裝修裝飾工程)、A(設備安裝工程)加以區分,同一專業多個工程以序號區別。在證書的備注欄中,發證機關應對工程特征作出簡潔、清晰的表述,以備檢查、驗證和存檔。
八、從2002年7月1日起,對不符合法定施工許可條件,或核準時間內證明文件不齊全的,實行書面告知制度。
九、建>工程施工許可證實行全市統一管理。其中中心城區建>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市建委委托發證機關核發,東>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城郊各區建>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市建委委托區發證機構核發,并接受市發證機關的監督、指導、檢查,按月如實向其報送發證情況報表。
十、受市建委委托的相關發證機關和工作人員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依法核發施工許可證。對于不按規定核發施工許可證的機關和個人,一經發現,市建委將根據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